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6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军阳与郑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阳,郑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142号原告:吴军阳,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郑海红,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阳诉被告郑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兴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成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