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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强保锁与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保锁,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强保锁,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塞县。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玉红,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榆源宾馆。本院在执行强保锁与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强保锁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督75号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强保锁工资12672元并交纳案件申请费39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未向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前,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即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强保锁12672元,因未产生实际执行费用,故执行费不予收取。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强保锁领取了案件款。同日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交纳案件申请费3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督7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