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玉军与张正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玉军,张正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玉军,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国有柳埠林场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正娥,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国有柳埠林场职工,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葛玉军因与被申请人张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5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玉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中,葛玉军提供了其妻宗德芳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该交易明细显示宗德芳于2013年9月15日向张义宁转账支付45000元、2014年1月20日向张义宁转账支付58800元,上述两笔转账与借条时间吻合,足以证明葛玉军通过其妻子账户转账支付两笔借款中的45000元及58800元。但葛玉军主张其曾分两次支付给张义宁现金5000元和1220元,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二审判决对上述两笔共6220元借款不予认定并无不当。葛玉军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张义宁在向其借款后转借给他人使用,即认可涉案借款并未用于张义宁、张正娥的夫妻共同生活及经营,但其又主张涉案借款系张义宁与张正娥的夫妻共同债务,却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应为张义宁的个人借款而非张义宁与张正娥的夫妻共同债务,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葛玉军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玉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毅斌代理审判员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