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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813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某,男,193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王某与李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韩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