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813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某,男,193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王某与李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韩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