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贵州八达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谌义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八达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谌义勇,贵州润捷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八达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谌义勇,贵州润捷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八达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谌义勇,贵州润捷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八达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谌义勇,贵州润捷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1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八达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A区正二层17号。法定代表人:代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程,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812453。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敏,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128284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谌义勇,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鑫,贵州九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526170。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英,贵州九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318231。原审被告:贵州润捷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102室。法定代表人:王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峰,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326723。上诉人贵州八达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谌义勇及原审被告贵州润捷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八达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71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周 俊审判员 庞 敏审判员 谌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