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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冉隆柱与吴轩、吴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隆柱,吴轩,吴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冉隆柱,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被执行人:吴轩,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被执行人:吴晓红,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地同上,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万科悦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隆柱与被执行人吴轩、吴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在执行中只执行到案件受理费900元,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