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薛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