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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兴淑与曾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淑,曾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84号申请人李兴淑,女,生于1983年10月1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刘胜国,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志勇,男,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淑与被执行人曾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曾志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志勇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兴淑偿还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申请执行费16400元。但被执行人曾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曾志勇无银行存款、有房屋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志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予以查封,但该房屋已设置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曾志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兴淑案件执行情况和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李兴淑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曾志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曾志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李兴淑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