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关某某诉李某某、闫某某、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李某某,闫某某,计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514号原告:关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被告:闫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被告:计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闫某某、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