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荣、刘树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荣,刘树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020号申请执行人XX荣,女,1967年8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树有,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XX荣与被执行人刘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8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荣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8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韩淑芹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