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小民与王水银、陈留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民,王水银,陈留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474号之一原告:林小民,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王水银,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陈留英,女,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民与被告王水银、陈留英、刘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民于2017年5月5日对被告刘清平撤诉,本院已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林小民于2017年5月18日以不愿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水银、陈留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民撤回对被告王水银、陈留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元,减半收取2602.5元,由原告林小民负担。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姚建刚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