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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小民与王水银、陈留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民,王水银,陈留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474号之一原告:林小民,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王水银,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陈留英,女,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民与被告王水银、陈留英、刘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民于2017年5月5日对被告刘清平撤诉,本院已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林小民于2017年5月18日以不愿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水银、陈留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民撤回对被告王水银、陈留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元,减半收取2602.5元,由原告林小民负担。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姚建刚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