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欧代虎与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富达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代虎,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富达煤矿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902号原告:欧代虎,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重庆市北碚区偏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富达煤矿,营业场所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胜天湖村扇子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3655415U。负责人:王承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作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欧代虎诉被告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富达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欧代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代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代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代虎负担。审 判 员 刘凤华人民陪审员 孙卫红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茂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