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永林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602行初21号起诉人:李永林,男,1933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人,铜仁市思南县宽坪乡人民政府退休职工,住铜仁市思南县。2017年5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永林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09年,思南县宽坪乡违反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林地权属登记,何仕贤、向吉强非法林权证侵占集体和农民责任地。1、何仕贤非法林权证侵占马家组赖子堡集体山林,其中有杨国婵(李永林家属)责任林地4.5亩,有梁家、马家岩上、岩下四个村民组38户农民退耕还林责任地,依法颁发有承包证林权证;2、向吉强非法林权证侵占大岩门(艾家沟)荒山9.7亩,以路为界,上至赖子堡山顶杨国婵责任林地,下至沟属梁家组八户农民退耕还林责任地,依法颁发有承包证林权证。起诉人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请求依法撤销何仕贤、向吉强非法林权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起诉人以自然人(公民个人)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自然人不具有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对起诉人提交的诉状,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8日向起诉人下达并直接送达了“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应补正的内容,起诉人在补正期限内虽然提交了补正后的诉状,但补正后的诉状仍不符合要求,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不予补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永林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晓英审判员 杨 惠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