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素珍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珍,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22号原告张素珍,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王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张素珍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6日,被告从我处购买轮胎20000元,后偿还1万余元,现欠款7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可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涵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