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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素珍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珍,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22号原告张素珍,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王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张素珍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6日,被告从我处购买轮胎20000元,后偿还1万余元,现欠款7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可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涵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