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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海、沈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沈倩,高俊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倩,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高俊云,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王海因与被上诉人沈倩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5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海上诉称,本案虽名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但被上诉人在诉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债权转让款1535516元及利息”,再依据被上诉人事实理由中第二部分陈述“王海提前将涉案房屋自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共计2035516元,支付给原告沈倩”。可见,被上诉人诉请第一项来源于房屋租金,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实质上为房屋租金给付之诉,其真实的案由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房产属于合肥市庐阳区,因此本案应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沈倩依据双方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提起诉讼,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沈倩将新华文景苑房屋2013年至2019年期间的租赁权转让给王海,由王海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故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债权转��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王海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