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莲英、黄其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莲英,黄其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1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陈莲英,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黄其铭,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陈莲英申请执行黄其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闽072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其铭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莲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其铭名下有与黄碧金共有的位于顺昌县水南镇棋盘厂X幢X0X室的房产,已抵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抵押期限2005年3月29日至2006年3月28日,抵押金额138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2016)闽0721执386号执行裁定书另案查封了该处房产。本院还通过“点对点”及“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其铭名下无存款,亦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截至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黄其铭尚欠申请执行人陈莲英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其铭名下的房产系与他人共有,且已被另案查封,目前暂无法变现;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莲英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黄其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彪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