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周显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周显文,汪宗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龙华北大道11栋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056402797L。法定代表人:汪宗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海水,男,系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萍,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显文,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鸿,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汪宗泉,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上诉人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显文、原审被告汪宗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在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后,未保障上诉人答辩和举证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310元,退还上诉人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陈 麒审判员 李爱平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