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李凤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李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3行审4号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9号。法定代表人郭晓城,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志旗,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山海关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凤云,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秦国土资罚字(2012)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权益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秦国土资罚字(2012)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李凤云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4.29亩,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审判长 刘万昆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