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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邓爱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邓爱金,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和被执行人邓爱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爱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爱金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