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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石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沛县某某委员会,石某某,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沛县某某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沛县大屯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法规员。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丛某,女,1994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沛县某某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沛县某某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余款不需要法院执行并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沛县某某委员会自愿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22执8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