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蛟河市大地农机配件商店与刘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大地农机配件商店,刘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972号原告:蛟河市大地农机配件商店,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民富委*栋-18门。经营者:马明述。被告:刘一林,27岁,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蛟河市大地农机配件商店(以下简称大地商店)与被告刘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商店的经营者马明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一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地商店诉称:刘一林于2016年8月至10月在大地商店赊购农机配件,合计价款13681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底付清此款。因刘一林没有按期给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刘一林立即给付货款13681元。刘一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刘一林于2016年8月至10月在大地商店赊购农机配件,合计价款13681元,刘一林为大地商店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大地商店催要未果。现大地商店诉至法院,要求刘一林立即给付农机配件款1368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刘一林在大地商店赊购农机配件,并为大地商店出具拖欠货款的欠条,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大地商店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大地农机配件商店农机配件款136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由刘一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国书记员 郑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