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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海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超,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7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1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7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超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海超伙同王洪新(另案处理)、刘晓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被害人刘海丰信任,以帮助刘海丰办理贷款为由,指使刘海丰到前郭县前郭镇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凯美瑞牌轿车(车牌号:吉JJE1**)。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海超伙同王洪新、刘晓宇以借用刘海丰租赁的凯美瑞轿车办事为由,将该车骗走后变卖,被告人刘海超获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骗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10000元。2016年6月29日,刘海丰到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7月8日,被告人刘海超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刘海超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海丰、董科奇陈述;被害人王树东的陈述;证人刘晓宇、王洪新、李卫、李旭有、刘成、杨雪、于国洋、张帅雷、于玲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其他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海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供认存在,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海超伙同王洪新(另案处理)、刘晓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被害人刘海丰信任,以帮助刘海丰办理贷款为由,指使刘海丰到前郭县前郭镇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凯美瑞牌轿车(车牌号:吉JJE1**)。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海超伙同王洪新、刘晓宇以借用刘海丰租赁的凯美瑞轿车办事为由,将该车骗走后变卖,被告人刘海超获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骗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10000元。2016年6月29日,刘海丰到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7月8日,被告人刘海超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董科奇协商,赔偿被害人董科奇人民币11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科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办案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车辆信息、车辆发票、汽车租赁合同、社会危险性说明、抓捕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解笔录、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海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超犯罪后对受害人家属积极予以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海超的犯罪情节、自首、赔偿以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亦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六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超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初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