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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毛金柱与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金柱,常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金柱,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常志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毛金柱与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志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毛金柱欠款4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申请执行费506.00元,共计40906.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世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