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金华与冯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华,冯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华,男,汉族,住禹城市行政街被执行人冯雷,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赵金华与冯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6月29日向冯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冯雷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雷账户存款人民币106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