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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金华与冯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华,冯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华,男,汉族,住禹城市行政街被执行人冯雷,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赵金华与冯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6月29日向冯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冯雷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雷账户存款人民币106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