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付力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力彦,北京迪凯胜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号申请执行人付力彦,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北京迪凯胜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887号B1-01。法定代表人申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力彦与被执行人北京迪凯胜龙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我院发现了被执行人北京迪凯胜龙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内有尚有存款1331.11元,我院对该笔存款予以了扣划,并已经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付力彦。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我院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进行了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7日上午9时,我院工作人员会见了申请执行人付力彦。我院向申请执行人付力彦告知了该案的上述情况。并告知了申请人该案执行期限已经超过三个月,我院将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对于上述告知事项,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己不知道被执行人在什么地方,不知道被执行人有什么财产。由于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