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017)辽0211刑初367号(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刑初36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9日22时许,在某大学某足球场内,于某趁被害人沈某跑步时,将其放在楼梯上的书包盗走。书包内有现金600元、眼镜一副、水杯一个、钱包一个、银行卡身份证等。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眼镜、钱包、水杯、书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640元。2、2016年10月7日22时许,在某大学某体育场,于某趁被害人朱某跑步时,将其放在看台上的黑色双肩AOKING书包盗走,内有黑色男式折叠钱包一个,现金1000元。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书包、钱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3、2016年10月9日22时许,在某大学某足球场内,于某趁被害人贾某跑步时,将其放在入口处的NIKE书包盗走,内有苹果IPADmini4一部,眼镜一副、背心一条、教材书2本。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IPAD、书包、眼镜、背心、教材书合计价值人民币2550元。4、2016年10月16日22时许,在某大学某体育场,于某趁被害人赵某跑步时,将其放在看台上的黑色双肩书包盗走,内有钱包一个、现金200元、华为MATE8一部、教材书一本、银行卡。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教材、书包、手机、钱包合计价值人民币2110元。5、2016年12月30日22时许,在某大学某体育场,于某趁被害人邹某跑步时,将其放在看台上的蓝色李宁双肩书包盗走,内有近视眼镜一副、红米2A手机一部、三本教材书。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双肩书包、手机、教材书、眼镜合计价值人民币580元。综上,被告人于某共盗窃5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878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于某亲属退赔被害人沈某人民币23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100元,退赔被害人贾某人民币26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310元,退赔被害人邹某人民币600元,上述五名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被告人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沈某、贾某、赵某、朱某、邹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李某、崔某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指认作案所穿衣裤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收条,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已全部退赔并获取谅解,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增兰人民陪审员 曹翠芬人民陪审员 于宝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乌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