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乾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昊、尹鸿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乾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昊,尹鸿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426号原告陕西乾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区玄武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92639M。法定代表人慕世荣。委托代理人袁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克远,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昊。被告尹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乾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昊、尹鸿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乾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乾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9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31450元,下余314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