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1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保22号申请保全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1号中陕国际大厦4-6层。法定代表人肖玉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松林,陕西省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昕冬,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保全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63号汇通商业中心201室负责人曾克剑,该分公司经理。被保全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海路23号。法定代表人曾克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保全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作出的(2017)陕01财保16号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保全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劵、股票、股权、基金等折合人民币1500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东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