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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凌贤与天津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凌贤,天津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4982号原告:高凌贤,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被告:天津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金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凌贤与被告天津优瑞纳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另案争议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本案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时晓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