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泸州川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起帆起重机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泸州川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起帆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建坤,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州川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波。被执行人重庆起帆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毅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泸州川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起帆起重机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起帆起重机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双梁小车6台(已于2017年4月25日解封)及不同吨位的电动葫芦43台。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议,且申请执行人泸州华蓉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前述电动葫芦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起帆起重机有限公司厂区不同吨位电动葫芦43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