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辖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63号3-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247102。法定代表人:袁山东,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7号附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1475019D。法定代表人:刘念,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6550181P,。法定代表人:周桂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9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买卖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4年9月1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主辅材料并制作安装上诉人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李渡的攀华国际广场一期工程,后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引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因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