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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志平、魏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平,魏文玲,刘志平,魏文玲,刘志平,魏文玲,刘志平,魏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92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建功。被申请人:刘志平。被申请人:魏文玲。申请人李建功与被申请人刘志平、魏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9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志平、魏文玲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李建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刘志平在中国银行账户00×××48CNY0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志平在中国银行账户00×××48CNY0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