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罗承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承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承飞,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住三明市三元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承飞被控交通肇事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承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罗承飞驾驶闽G×××××号轿车附载罗某1、杨某1沿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五路由列西向列东方向行驶,行至东新五路与列东街交叉路口时,与沿列东街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池某1驾驶的闽G×××××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池某1骨盆骨折,右足毁损,失血性休克,创伤性心肌损伤,两车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罗承飞为逃避法律追究,叫刘某到场顶替后逃离现场。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罗承飞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池某1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池某1的右小腿截肢,伤情为重伤二级;右侧耻骨上支近髋臼处及右侧骶骨翼多发骨折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另查明,罗承飞逃离现场后,于当日上午主动到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罗承飞在案发后已通过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池某1经济损失41.8万元,并于2017年2月23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期间,罗承飞通过其亲属补偿被害人池某1亲属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承飞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害人池某1的陈述,证人罗某1、杨某1、刘某、罗某2、魏某及目击证人张某的证言,接警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及截图,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6]法鉴定第996号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证明,赔偿协议,银行交易记录,谅解书,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承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承飞逃离事故现场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承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罗承飞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承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伦兵人民陪审员 张志城人民陪审员 陈明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方瑜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