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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民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平凉市旅捷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凉市旅捷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刘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民终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旅捷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住甘肃省泾川县。上诉人平凉市旅捷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6)甘0802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旅捷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旅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凉市旅捷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凉市旅捷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祎晖审判员  张兴平审判员  宫在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