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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建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1,邱某2,邱某3,邱某4,邱某5,邱某6,孙建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1刑初18号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明溪县,系死者孙某的二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2,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明溪县,系死者孙某的三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3,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明溪县,系死者孙某的四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4,女,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系死者孙某的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5,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明溪县,系死者孙某的长子邱庆霖的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6,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明溪县,系死者孙某的长子邱庆霖的长女。以上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阙勇刚、任建萍,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建平,男,1978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被逮捕。201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12层。负责人刘星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海强、王文峰,该支公司员工。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建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邱某2、邱某3、邱某4、邱某5、邱某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丽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邱某3、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阙勇刚、任建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下称长安保险)委托代理人尹海强、王文峰、被告人孙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日7时45分,被告人孙建平驾驶闽G×××××号轻型自卸货车由清流往明溪方向,行驶行至岭文线321km+430m路段时,货车后栏板刮撞到被害人孙某、邱某1,造成孙某当场死亡,邱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孙建平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建平立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配合民警进行事故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邱某1陈述、证人梁某、邱某3证言、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光盘、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孙建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邱某2、邱某3、邱某4、邱某5、邱某6诉称:被告人孙建平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请求孙建平赔偿各项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180070元、丧葬费29359.5元、交通费54284元、误工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合计350713.5元。请求长安保险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提交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死亡及孙建平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2、厦门市暂住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孙某长期生活在厦门的事实,3、明溪县城关乡王桥村民委员会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户口簿,证明原告人的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诉称:被告人孙建平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请求孙建平赔偿各项损失:残疾赔偿金72028元、医疗费26789.27元、住院伙食补助1450元、误工费28975元、护理费9652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住宿费1628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合计256322.27元。请求长安保险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提交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造成邱某1受伤及孙建平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邱某1一处伤残十级、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3、户口簿、邱鸿健个体工商信息及其出具的证明、申请本院调查令调取《明溪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证明应当邱某1的住址建省明溪县城关乡王桥村五里桥30号是在明溪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4、医疗资料及发票,证明医疗费用。被告人孙建平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提交的厦门市暂住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社区居委会证明,认为不具真实性,不能证明孙某长期生活在厦门的事实,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并表示已垫付的5.56万元愿意作为死者孙某家属的补偿,已垫付的邱某1的医疗费愿意作为邱某1的补偿,法院确定长安保险该赔偿的款项全部赔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保险辩称:死者孙某、伤者邱某1系农村户口,赔偿标准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申请对邱某1的伤残重新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孙建平是事故车辆闽G×××××号轻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及驾驶人。闽G×××××号轻型自卸货车在长安保险处投了交强险和保额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因该事故孙建平垫付死者孙某家属5.56万元,伤者邱某1的医疗费,由长安保险垫付1万元,其余的均由孙建平垫付。关于死者孙某、伤者邱某1的各项损失按何标准计算问题。经查,原告方提交的厦门市暂住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社区居委会证明,可以证明2014年3月19日开始孙某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里164号605室;邱某1申请本院调查令调取的《明溪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证明邱某1的住址建省明溪县城关乡王桥村五里桥30号是在明溪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红线范围内。本院认为孙某生前、邱某1生活的地方是城镇,其各项损失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关于非医保用药是否应当扣除问题。首先,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其次,且涉案车辆已投不计免赔险,第三,未提交证据证明有非医保用药的事实。故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鉴定费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关于邱某1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问题。经查,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接受邱某1的委托,对邱某1所作闽新时代[2017]临鉴的第133号《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相关法律对鉴定书规定的要件,且庭审中,邱某1称,事故发生后,是长安保险口头交待到该司法鉴定所作的鉴定,故长安保险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对孙某的各项损失审查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36014*5=180070元(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14元/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丧葬费=58719/12*6月=29359.5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8719元/年,以六个月总额计算)。3、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300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酌定)。4、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以上合计:212429.5元。对邱某1的各项损失审查认定如下:一、医疗费。166.42+3672.72+87.5+84+22116.47=26127.11元。二、误工费。104*45764/365=13039.61元(至定残2017年2月13日前一天,共计104天,农、林、牧、渔业45764元/年)。三、护理费。60*45764/365=7522.85元(鉴定护理期为60日,农、林、牧、渔业45764元/年)。四、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1350元(住院27日,酌定50元/天)。五、必要的营养费。60*50=3000元(鉴定营养期为60日,酌定50元/天)。六、交通费。酌定200元。七、残疾赔偿金。20*36014*10%=7202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14元/年,十级伤残10%)。八、鉴定费。1800元。九、后续治疗费。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十、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以上合计125067.57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孙建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将垫付的款项作为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补偿,并得到了伤者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孙建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事故车辆在长安保险处投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且损失额在保险责任限额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长安保险请求赔偿保险金。长安保险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建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邱某2、邱某3、邱某4、邱某5、邱某6各项损失合计212429.5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各项损失合计125067.57元,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还应当支付115067.57元。四、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胡敬春人民陪审员  张 宪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滢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户名:明溪县人民法院。帐号:9030318010010911014972。开户行: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峰信用社。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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