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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党秋花、焦远明与被执行人刘新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秋花,焦远明,刘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党秋花,女,汉族,1955年8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焦远明,男,汉族,1955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新安(又名刘心安)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陕西省高陵县张卜乡北郭村*组。关于党秋花、焦远明与刘新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党秋花、焦远明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68000元、诉讼费75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权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