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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培亮与陶治良、阜南县新村镇杨弯空心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亮,陶治良,阜南县新村镇杨弯空心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460号原告:刘培亮,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陶治良,男,48岁,汉族,住阜南县。被告:阜南县新村镇杨弯空心砖厂。住所地阜南县新村镇杨弯。原告刘培亮与被告陶治良、阜南县新村镇杨弯空心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陶治良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冬理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