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范吉富与韦章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吉富,韦章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132号原告:范吉富,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定远县。被告:韦章好,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吉富与韦章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吉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吉富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家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梦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