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正礼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礼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刑初49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礼,男,生于1979年4月8日,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正礼持B2驾驶证酒后驾驶其甘Mxx**号小轿车,沿华池县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菜市场门口时,被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7]0198J号血醇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鉴材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85.87mg/100ml。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及地点;2.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7]0198J号血醇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鉴材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85.87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有驾驶资格;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与其一块喝酒的事实;5.被告人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礼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且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未造成其他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正礼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治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杰附页(具体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