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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胡汝池、陈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胡汝池,陈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507号原告: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马甸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林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发,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汝池,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被告:陈红,女,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宽,涟水县成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汝池、陈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