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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潘翔与冯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翔,冯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201号原告:潘翔,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冯萍,女,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翔与被告冯萍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