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振翅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振翅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180号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东59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75997H。法定代表人:叶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振翅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迎富二路86号第一层第二卡。法定代表人:李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振翅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同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依法通知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上述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相关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国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