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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权益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287—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8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94年5月9日生,陕西省富平县人。原告刘某某,男,汉族,2015年6月29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华卫茹,女,系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文正,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穆金山,男,系陕西为民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郑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权益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刘某某名下200000元的理财存款对其提出的保全作出担保,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佛晓盼、刘辰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