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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025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上徐与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上徐,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02523-3号原告:林上徐,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王宇亮,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申请评估鉴定、诉讼保全、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勇辉,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十八层B号。法定代表人:黎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锐,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段1标段。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天锐,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天津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杨辉,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林上徐诉被告广西中广宇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原告申请,作出(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23-2号民事裁定,裁定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行支付原告林上徐工程款30万元。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大洋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林上徐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提供担保,且没有主张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请求撤销(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23-2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向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要求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先行支付不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23-2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张京郧代理审判员  黄 娟代理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