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民初312号原告姜某,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职员,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刘某,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干警,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谊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绯璠、史诠参加评议,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姜某与被告刘某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某甲(2012年10月4日出生)。由于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感觉条件相当,而且年纪也不小了,就登记结婚了。但自2012年10月姜某生下孩子后,感觉刘某对自己感情大不如从前。特别是近两年,刘某对家庭责任淡薄,对家人漠不关心,与姜某几乎没有情感沟通,对孩子也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自2015年年初,因孩子转到齐齐哈尔市上幼儿园,姜某和孩子搬回市里居住,刘某则以工作忙,没时间折腾为由,长期不回家居住。在经济上,自登记结婚后两人工资AA制。孩子出生后,刘某同意每月拿1千元用于抚养孩子,但还以种种理由不能按时给付。姜某在这种没有家庭温馨的冷暴力中生活了三年,三年间双方由开始的分床到现在的分居,已近两年。双方之间没有正常夫妻间应该有的感情、生理、经济、抚育等生活和感情,现在的婚姻形同虚设。双方已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婚生子刘某甲由姜某抚养,刘某按月工资的30%支付抚养费,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刘某辩称,原告姜某诉状所述事实不属实,刘某与姜某的感情很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刘某甲(2012年10月4日出生)。在审理中,姜某刘某均认可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以上事实有原告姜某提供的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虽系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但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系自主结婚,姜某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姜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谊兰人民陪审员 李绯璠人民陪审员 史 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