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宁晋县九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现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九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现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585号原告:宁晋县九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欣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双强,该公司员工。被告:曹现杰,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锋,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晋县九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现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宁晋县九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九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宁晋县九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新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