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陈晨与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张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200号申请人:陈晨,男,198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民,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锋,男,197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陈晨与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锋位于相山区天骄国际公馆××幢××号房屋、位于濉溪县淮海路东侧沱河路南侧××栋××室濉私房字第××号房屋予以保全(限额48万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锋位于相山区天骄国际公馆××幢一单元××(层)××号房产、位于濉溪县淮海路东侧沱河路南侧××栋××室濉私房字第××号房产,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陈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