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朱明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朱明俊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山路山水文苑沿街9号楼22号。负责人:张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明俊,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明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3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佳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