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修忠与郑仕员、施亚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修忠,郑仕员,施亚园,史习明,宁波凯慈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288号原告:郑修忠,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郑仕员,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施亚园,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史习明,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宁波凯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西村。法定代表人:郑仕员,该公司经理。原告郑修忠诉被告郑仕员、施亚园、史习明、宁波凯慈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郑修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修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郑修忠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