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880瞿健申请执行徐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健,徐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880号申请执行人瞿健,男,汉族,1983年4月24日生,贵州瓮安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徐树军,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生,贵州瓮安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原告瞿健与被告徐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4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树军差欠申请执行人瞿健10万元,保全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徐树军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瞿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履行了1万元,剩余款项91000元尚未清偿。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徐树军偿还申请执行人瞿健31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瞿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徐树军尚欠申请执行人瞿健60000元;二、被执行人徐树军自愿每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瞿健6000元,十个月内清偿完毕(还款期限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瞿健与被执行人徐树军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徐树军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瞿健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段仕礼审判员 杨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宇 搜索“”